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22 号
平顶山海讯声学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海讯”)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共计减持中科海讯股份6,189,837股,占中科海讯总股本的5.2434%,你企业在减持股份达到中科海讯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5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