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洪伟艺先生计划自2022年1月10日(含)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于近日接到洪伟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7月9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届满且已实施完成。在上述增持计划期间,洪伟艺先生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累计增持金额1,077.2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洪伟艺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伟艺先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81.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05%。

2、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12个月内,洪伟艺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6个月洪伟艺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含)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增持。

6、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计划不是基于增持主体控股股东的特定身份,如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洪伟艺先生在增持期间及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东名称增持方式增持期间增持均价(元/股)增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增持金额(元)
洪伟艺集中竞价2022-1-1039.7942,0000.03%1,671,180
大宗交易2022-1-1139.00100,0000.08%3,900,000
集中竞价2022-1-1949.6415,6000.01%774,384
集中竞价2022-2-943.4684,1000.07%3,654,986
集中竞价2022-2-1138.5720,0000.02%771,400
合计261,7000.20%10,771,950

注: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洪伟艺53,551,000(注1)41.84%53,812,70042.05%

注1:洪伟艺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3,191,000股,通过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通过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36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

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洪伟艺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洪伟艺先生在窗口期购买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增持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洪伟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