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杨安富 邓国清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