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虹三杰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有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郑洪河、邓路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