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财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设立关联金融业务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证券投资部、资产财务部相关负责人、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及主要子公司财务总监。第三条 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在陕煤财司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领导相关业务风险应急处置,全面负责与陕煤财司关联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负责动态监控相关关联交易限额执行情况,在金融服务协议框架内开展金融业务,督促陕煤财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金融业务风险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关注陕煤财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工作组成员汇报,以便工作组根据本预案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对于相关金融业务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部门、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陕煤财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拟与陕煤财司发生金融业务时,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陕煤财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时,应当在资金存放于陕煤财司前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陕煤财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如约定有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的,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与陕煤财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后,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并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条 关联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对存放于陕煤财司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本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陕煤财司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一条 陕煤财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陕煤财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的情形;
(二)陕煤财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情形;
(三)陕煤财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陕煤财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陕煤财司的股东对陕煤财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陕煤财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陕煤财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陕煤财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陕煤财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工作组成员汇报,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时督促陕煤财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和程度。工作组应当及时确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险分析及化解目标;
(二)化解风险的详细措施、组织分工及职责;
(三)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风险事项平息后,工作组要加强对陕煤财司的监督,要求其强化内部控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陕煤财司相关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组应当认真分析总结突发风险产生的原因、后果、解决措施等,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方案及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