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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22〕7 号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 年存量客户回访 321 户,回访结果异常客户 1 户,
为非本人接听。总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要求营业部对回访结果
异常的客户进行核查处理,并要求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回访记录备
查。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检查当日,营业部未对该异常客户进
行核查处理。
二、营业部 2018 年 5 月 14 日向我局报备开展期货 IB 业务,
2 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 年 8 月王某二转为
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 IB 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 年 11 月 4 日为马某乃客户开
通了 IB 业务。
三、营业部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对投资者王某开展了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重新测评,测评结果为 C1。但王某于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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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日至 5 月 30 日期间交易了风险等级高于 R1 的产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
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
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7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
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
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
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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