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鉴于13名激励对象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70人调整为257人,首次授予数量由4,704万份股票期权调整为4,576万份股票期权。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7名激励对象以5.64元/股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4,576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