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0名激励对象授予2,5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