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20名激励对象授予2,5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