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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英赵香球汪永斌

2022年 7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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