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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孙铁刚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孙铁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孙铁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并同意向5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94.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00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师海霞 王桂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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