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对行权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签字: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2年7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