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投资金向募投项目“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波刺自动化提供人民币5,000.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RP)的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RP)的借款用于“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金鉴中、习俊通、张峰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