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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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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号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7号101室。

姚洪,男,1959年11月出生,凯大催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林桂燕,女,1960年10月出生,凯大催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凯大催化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1年12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将王金龙、时惠芳二人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凯大催化前身)的早期资金支持折算为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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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股权,并代为持有;2014年12月,实际控制人代唐鹏程、郑宇认购凯大催化股份;2015年5月,王金龙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转让部分代持股份给王民,该股份由实际控制人代王民持有;2018年5月,实际控制人代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认购凯大催化股份,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前,实际控制人分别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85.595万股、271.51万股、28.5万股、187万股、9.5万股、10万股、9万股、10万股、20万股,合计631.105万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14%。截至2022年4月20日,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部解除股份代持。

凯大催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分别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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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凯大催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姚洪、林桂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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