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与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及2022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近期公司收到该案件相关方的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民初24号民事判决,特向法院提出上诉。
1、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民初24号民事判决;
2、改判由被上诉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3、撤销原判决第二项:“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焚烧设备及发电机设备等融资租赁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诉上诉人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中科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特提出上诉。理由有以下几点:
1、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真实有效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只具备融资的性质,本案系珠江公司与盛运环保公司之间的融资业务,淮安中科不应当承担责任。
2、本案关于“珠江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焚烧设备及发电机设备等融资租赁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内容明显不当。
3、本案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实属不当。
四、公司尚未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包括传票、开庭通知书等在内的案件二审材料或信息,是否启动本案二审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五、上述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前期已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该案件相关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参与诉讼,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评估报告预留偿债资源,若上述案件审理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结果确认相应债权性质和金额,债权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2022年6月2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重整计划》安排,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盛运环保系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