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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1

公告编号:2022-096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2年7月8日生效日期:2022年7月7日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姚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林桂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股份代持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11年12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将王金龙、时惠芳二人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凯大催化前身)的早期资金支持折算为凯大有限股权,并代为持有;2014年12月,实际控制人代唐鹏程、郑宇认购凯大催化股份;2015年5月,王金龙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转让部分代持股份给王民,该股份由实际控制人代王民持有;2018年5月,实际控制人代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认购凯大催化股份,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前,实际控制人分别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85.595万股、271.51万股、28.5万股、187万股、9.5万股、10万股、9万股、10万股、20万股,合计631.105万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14%。截至2022年4月20日,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部解除股份代持。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分别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凯大催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姚洪、林桂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挂牌公司股权明晰,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责任主体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号)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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