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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剑栋、陈建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07
关于对陈剑栋、陈建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7-07 
〔2022〕121号
陈剑栋、陈建英:
经查,你们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协议,协议中承诺协助飞利信子公司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东)对外承接工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你们应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超过1亿元的销售收入,毛利率不低于15%,如该销售收入或预期收益未达目标,则你们应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但2021年度你们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的销售收入未达到1亿元,且未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改正,严格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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