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的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乘用车EGR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乘用车EGR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公司对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乘用车EGR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颖红、俞小莉、刘海生
202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