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制定了本薪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4、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5、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1、体现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外部薪酬和环境、个人岗位和职责相结合的原则;
2、体现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保证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与惩罚对等的原则,保证薪酬发放与工作职责、业绩成效、价值创造相符。
第二章 董事、监事津贴与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津贴与薪酬实施方式:
1、董事、监事参加公司董(监)事会会议和履行自身职责所需事务性费用实行津贴制,按季度补助发放;
2、独立董事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和来公司开展调研活动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综合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不领取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如下:
1、董事长津贴标准为:30万元/年(税前);
2、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30万元/年(税前);
3、其他董事津贴标准为:16万元/年(税前)。
第六条 公司监事享有监事津贴,标准为:8万元/年(税前)。
第七条 董事、监事津贴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度发放。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或董事、监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采取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工龄补助、奖励薪酬四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上述人员所在岗位和分工职责确定起薪点和系数,包含技术保密补贴和各种社会保险,结合工作目标及承担责任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与基本薪酬的额度一致,根据公司每月的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比例,以及各自分管的重点、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相挂钩,由公司相关考核部门按年度对各自履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按工作绩效考核发放;
3、工龄补助:为体现工作年限在薪酬中的份额,按公司制订的薪酬起薪点和系数,根据服务公司年限确定年工龄补助标准,按月随基本薪酬一起发放;
4、奖励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制定基础,以上述人员年初签订的《风险目标承包责任书》为考核依据,着重结合年度工作业绩和突破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体现奖励与惩罚并重、风险与责任共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的原则,在年终考核、考评发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标准及考核兑现等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后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非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参照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等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上述薪酬按年度制定,薪酬的年递增(或递减)幅度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的递增(或递减)幅度适当调整。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务标准,兼任下属分、子公司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六条 对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薪酬均指税前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经营结果异常波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公司发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施办法(2010年12月)》、《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2015年7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