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45人调整为243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200万份调整为3,177万份,授予总量由4,000万份调整为3,977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8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77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