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提名鲜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鲜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 卫新江 | 曹兴权 | ||
杨新民 | 李克强 | 丁 玮 | ||
汤谷良 | 张 影 | |||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