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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预重整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8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码:2022-084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2年7月8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作出的(2021)川15破申19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3)。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8日启动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以下简称“《重整预案》”)的分组表决。因《重整预案》中拟对安控科技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宜宾中院的指导意见,鉴于《重整预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于2022年7月8日下午14:30时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就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主持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1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0,775,4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6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12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3,678,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096,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1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1,516,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6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人,持有公司股份34,419,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096,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53%。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杨权律师、刘焕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18,00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8.7469%;反对2,7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1.2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749,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69%;反对2,7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安控科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经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杨权律师、刘焕律师视频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管理人2022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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