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监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报告的内容:
(一)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四)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议师、执业审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10日发出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3日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到达对方日常联系传真之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讯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还应在通知时说明急需召开监事会的原因。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所有与会监事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