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陵体育: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9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54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科学民主地进行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基本职责、人员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 李春荣

组成人员: 李剑刚、李剑峰

主要职能:

(1)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2)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报告;

(3)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监督、核实、评价。

2、审计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 于北方

组成人员: 李剑刚、陈和平

主要职能: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3、提名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陈建忠组成人员:李春荣、陈和平主要职能: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 陈和平组成人员: 李春荣、陈建忠主要职能: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组织实施。(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简历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简历

1.李春荣,男,汉族,195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苏张家港人,毕业于苏州市职工大学,大学学历。2004.3-2016.2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张家港金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任张家港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监事;2015.6-至今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2016.2-至今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张家港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截至本公告日,李春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411,700股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春荣、施美华、李剑峰、李剑刚四人共同控制发行人,其中李春荣与施美华为夫妻关系,李剑刚、李剑峰为李春荣与施美华之子,李剑峰为李剑刚之兄。)除与董事李剑峰、李剑刚为父子关系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5月17日李春荣、李剑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春荣、李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7号),除此以外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李剑峰,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江苏张家港人,毕业于南京大学,大学学历。2013.5-2020.4任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紫京城美酒汇馆经营者;2014.12-至今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1-至今张家港保税区同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2016.2-至今任张家港金陵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执行董事;2016.6-至今上海峰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2017.5-至今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7.6-至今任金陵体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10-至今任浙江金陵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6-至今任张家港金陵体育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7-至今任江苏金动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2018.9-至今任金陵乐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1-至今任金陵云体育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9-至今任海南金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李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101,066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李春荣、施美华、李剑峰、李剑刚四人共同控制发行人,其中李春荣与施美华为夫妻关系,李剑刚、李剑峰为李春荣与施美华之子,李剑峰为李剑刚之兄。)除与董事李春荣为父子关系、与李剑刚为兄弟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5月17日李春荣、李剑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春荣、李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7号),2021年12月6日,李剑峰先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的《关于对李剑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除此以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李剑刚,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群众,江苏张家港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本科学历。2013.12-至今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9-至今任江苏金陵洲际文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12-至今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9-至今任苏州金陵共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10-至今任苏州金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5-至今任苏州金陵材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截至本公告日,李剑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255,880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春荣、施美华、李剑峰、李剑刚四人共同控制发行人,其中李春荣与施美华为夫妻关系,李剑刚、李剑峰为李春荣与施美华之子,李剑峰为李剑刚之兄。)除与董事李春荣为父子关系、与李剑峰为兄弟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于北方,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经系助教;烟台光明染织厂,财务科会计;沙洲职业工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学讲师;现任沙洲职业工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副教授;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北方女士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本公告日,于北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陈建忠,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专职律师。2011.4-2020.4诺亚控股有限公司律师。2020.4-至今任苏州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建忠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本公告日,陈建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陈和平,男,汉族,1964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1984.7-1988.1任苏州长风机械总厂会计;1988.2-1991.1任张家港市财政局办事员;1991.1-1999.12任张家港会计师事务所所长;2000.1至今任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现任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华芯微电子独立董事。

陈和平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本公告日,陈和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