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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2-11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进
行管理。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公共关系及法务部备案后,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共关系及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工作。公共关系及法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发行新股、增资或者其他再融资计划;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报废的;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及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湖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各该项所列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填写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同时,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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