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59 号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3,500万元至5,250万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634.20万元。你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按规定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5.1.3条和第5.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