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张艳利女士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任职资格与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艳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复生 | 姚庆霞 | 童 靖 |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