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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基本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8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责令改正措施》主要内容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警示函》主要内容

“王迎燕、徐晶: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你们就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ST美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王迎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你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责令改正措施》、《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公司将

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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