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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融资并购函〔2022〕7号

关于对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聚”),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六里集镇翠屏路北侧。

姚华,男,1974年3月出生,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洪萍,女,1981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苏伟纲,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张良华,男,1967年4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黄剑锋,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钱玉明,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殷建忠,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姚雪华,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经查明,艾能聚、姚华、周洪萍、苏伟纲、张良华、黄剑锋、钱玉明、殷建忠、姚雪华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艾能聚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2016年6月15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10月14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艾能聚、姚华、苏伟纲、张良华、黄剑锋、钱玉明、殷建忠、姚雪华(姚华等7名自然人以下统称“回购义务人”)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艾能聚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艾能聚分别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8月30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艾能聚、回购义务人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艾能聚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8月16日,艾能聚与相关协议签署主体修订了上述两次发行中的《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截至2022年5月11日,艾能聚与相关协议签署主体已终止上述协议,并于2022年5月13日补充披露了上述协议。

艾能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发行细则》)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2016年8月8日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四)——特殊投资条款》(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姚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洪萍、时任董事苏伟纲、时任董事张良华、时任董事黄剑锋、时任董事钱玉明、时任监事殷建忠、时任监事姚雪华,知悉上述协议,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及《发行细则》第三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艾能聚、姚华、周洪萍、苏伟纲、张良华、黄剑锋、钱玉明、殷建忠、姚雪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

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艾能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2022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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