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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计划条件,符合《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和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71元/股。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冯凤琴

肖连生

金浪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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