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Debonair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 100%股权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积极布局印尼镍资源的矿产冶炼,推动产业一体化、国际化,有效提升产业协同,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升公司利润水平,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