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2年7月1日期限届满。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第二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118.5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姚 先 国 贾 利 民 益 智
黄 加 宁 孙 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