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证券代码:834639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Chenguang Cable Co., Ltd.
(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王良珍、陶云初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凌忠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承诺人将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对本次发行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承诺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人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对晨光电缆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动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在作为晨光电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晨光电缆相同或相似的、对晨光电缆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晨光电缆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在作为晨光电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凡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晨光电缆生产经营构成
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晨光电缆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晨光电缆,由晨光电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晨光电缆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晨光电缆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晨光电缆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凌忠根、王会良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
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2%。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完毕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5、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⑤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切实履行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凌忠根、王会良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根据《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紧抓行业发展机遇,促进公司战略转型,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目前,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下,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为了紧紧抓住行业机遇,促进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配置和协同共享,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够增加公司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本次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已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6)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股权代持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均系代持双方的个人行为,本人未实际参与且未指使、安排或组织。前述股权代持行为已全部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但若公司因前述股权代持事项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发生损失或支出的,本人承诺将及时、足额承担相关处罚款项、进行规范完善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及公司因此所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若因前述股权代持事项给公司招致任何法律争议或纠纷,致使公司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而发生损失或支出的,本人承诺将及时、足额承担相关费用及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
(十)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结束日期 | 承诺类型 | 承诺具体内容 |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 2015年8月5日 | - | 同业竞争承诺 |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经营或协助经营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股东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所控制的企业与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3、本人的关联企业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企业/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将自愿放弃同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的业务竞争。4、本人的关联企业,不向任何其他业务上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利用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 2015年8月5日 | - | 同业竞争承诺 |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经营或协助经营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股东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所控制的企业与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实质性 |
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3、本人的关联企业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企业/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将自愿放弃同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的业务竞争。4、本人的关联企业,不向任何其他业务上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利用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 | 2015年8月5日 | - |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如果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
董监高 | 2015年8月5日 | - | - | 1、不存在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发表的书面声明。2、不存在在股东单位(公司关联企业)双重任职(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的书面声明。3、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4、就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合法合规的书面声明。5、就管理层诚信状况发表的书面声明 |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016号、天健审〔2021〕4585号、天健审〔2022〕488号)、《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38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489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491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我们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4.3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铜材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达70%以上,铜价波动对发行人经营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长江有色市场铜的市场价格(不含税)波动范围分别为4.04-4.40万元/吨、3.24-5.23万元/吨和5.07-6.82万元/吨,铜材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及产品价格,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和盈利情况;同时,铜材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
2、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国家电网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2,935.64万元、157,268.63万元和159,812.0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0.67%、79.26%和75.55%,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产业政策风险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列入限制类目录,公司部分生产线属于该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报告期内,公司“限制类”生产线相应产品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70.48%、70.48%和65.58%。根据国家发改委现有产业政策,对于限制类项目仅限制新增产能,并未限制原有生产线继续生产经营。若未来的产业政策对现有电线电缆限制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实施限制,公司生产经营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线电缆行业,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产品质量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西安问题电缆事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惩治,表现了有关监管部门对待电线电缆质量风险治理的“零容忍”。如发行人因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将可能面临客户流失和索赔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对经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可能引致的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1,790.87万元、73,044.96万元和65,917.75万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4,639.46万元、66,413.38万元和60,928.12万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5.35%、
50.51%和45.71%;公司信用期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6,862.50万元、16,532.45万元和18,642.82万元,占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23.49%、
22.63%和28.28%。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约为
14.92%。公司应收款项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且信用期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金额较大,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偿债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生产经营周转以及研发等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通常下游客户的货款回收周期较上游供应商的付款账期明显偏长,进一步加大了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30、1.27和
1.39,速动比率分别为1.05、1.06和1.12,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4.34%、
65.97%和62.79%。如果后续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公司将可能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7、受限资产占比较高的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受限房产、土地、商标等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8,786.40万元,占当期末资产总额比例为30.89%,占净资产比例为81.24%。由于抵、质押资产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存在无法还款导致该部分房产、土地、商标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8、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安置残疾人员相关税收优惠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 969.16 | 1,136.16 | 1,128.96 |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 - | - | - |
小计 | 969.16 | 1,136.16 | 1,128.96 |
利润总额 | 6,295.50 | 5,021.90 | 5,784.57 |
安置残疾人员相关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 15.39% | 22.62% | 19.52% |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安置残疾人员相关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128.96万元、1,136.16万元和969.16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9.52%、22.62%和15.39%,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发生大幅减少,将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于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2、2015、2018、2021年分别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均为3年,2009年至2023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满足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条件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将面临税费上升、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9、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0万元、11,433.38万元和10,992.64万元,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10,197.80万元和9,886.82万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7.42%和7.76%。全部为产品质量保证金,是公司为保证一定期限内的产品质量,由客户保留至质保期满后才会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拒付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17.64万元、789.98万元和758.33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77.48万元、524.05万元和489.66万元,主要为客户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咨询服务的合同保证金,公司部分保证金账龄较长,存在无法履约且无法回收合同保证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2,512.22万元、22,302.48万元和26,444.44万元,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11,221.38万元、9,966.83万元和16,260.65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公司2021年末存货结存较大,且存在部分库存商品库龄较长的情况。如果未来外部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可能会出现滞销或跌价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1、参股村镇商业银行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分别持有平湖农村商业银行1.43%和平湖工银村镇银行7.00%的股份,这两家银行均是注册于平湖市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在当
地开展金融业务。相较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这两家村镇商业银行经营规模小、资本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经营风险比较高,如果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公司对这两家村镇银行的投资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成本的风险,届时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2、技术创新风险
中低压线缆技术含量不高,市场进入门槛不高,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公司以高压电力电缆及特种电缆为业务发展重点,由于该类产品的行业进入门槛和技术含量较高,因此公司必须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才能使公司长久保持竞争优势。如果公司对行业的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或新技术无法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将面临一定的技术创新风险。
1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水良先生持有公司44.7276%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韦颐女士持有公司1.2183%的股份,王明珍女士持有公司1.2735%的股份。朱水良、朱韦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珍为其一致行动人。朱水良、朱韦颐、王明珍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47.219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可能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14、内部控制的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水良与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韦颐系父女关系外,副董事长凌忠根持股13.3928%,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水良系表兄弟关系,董事王善良持股4.3633%,为朱水良配偶的哥哥;副董事长王会良持股6.5153%,副总经理王玮持股0.1071%,系叔侄关系;发行人独立董事在除发行人之外的多家公司任职。若公司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或未能适应生产经营环境变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规范管理构成不利影响。
1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矿物绝缘电缆建设项目”、“智慧晨光智能互联建设项目”等项目。上述项目投产实施后,公司生产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如果募投项目不能够顺利实施而未能按期达产或产能消化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费用最大约684.36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比例约为11.30%。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未能产生预期收益,则新增资产折旧摊销将侵蚀公司利润,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7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13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晨光电缆”,股票代码为“83463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7月12日
(三)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四)证券代码:83463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6,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3,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3,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415,08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7,415,08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9,251,58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6,251,58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333,333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7,0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4.30元/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186,666,667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市值为8.03亿元,不低于2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4,756.74万元和5,596.4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8.98%和9.81%,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Chenguang Cable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40,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朱水良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00年8月15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06年12月29日 |
住所 | 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 |
经营范围 | 电线、电缆、电缆附件及配套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及销售 |
所属行业 |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14204 |
电话 | 0573-85855313 |
传真 | 0573-85855313 |
互联网网址 | www.cgcable.com |
电子邮箱 | zhuweiyi@cgcable.net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朱韦颐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73-85855313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朱水良,实际控制人为朱水良、朱韦颐。朱水良持有公司62,618,66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4.73%,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3.5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2.33%(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且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朱水良的女儿朱韦颐持有公司1,705,661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22%,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9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8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且为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王明珍系朱水良的配偶、朱韦颐的母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水良、朱韦颐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782,934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27%,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9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9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朱水良、朱韦颐、王明珍直接合计持有公司66,107,264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7.22%,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5.4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4.13%(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朱水良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至2000年8月,历任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前身(浙江省平湖电线厂、浙江省平湖电缆厂)技术员、厂长;2000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5年8月至今,任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12月至今,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12月至今,任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平湖市总商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平湖市总商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今,任浙江晨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朱韦颐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198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任上海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电线事业部营销总监;2015年6月至今,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3月至今,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朱水良 | 直接持股 | 62,618,669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2 | 凌忠根 | 直接持股 | 18,749,872 | 副董事长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3 | 王会良 | 直接持股 | 9,121,449 | 副董事长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4 | 王善良 | 直接持股 | 6,108,633 | 董事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5 | 杨友良 | 直接持股 | 2,720,459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6 | 朱韦颐 | 直接持股 | 1,705,661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7 | 杨黎明 | 直接持股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8 | 方先丽 | 直接持股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9 | 沈凯军 | 直接持股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0 | 李红 | 直接持股 | 137,500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1 | 孙君良 | 直接持股 | 782,559 | 监事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2 | 陈晓霞 | 直接持股 | - | 监事、职工监事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3 | 王玮 | 直接持股 | 150,000 | 副总经理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4 | 陆国杰 | 直接持股 | 150,000 | 副总经理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5 | 金金元 | 直接持股 | 436,013 | 副总经理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16 | 岳振国 | 直接持股 | 436,013 | 总工程师 |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朱水良 | 62,618,669 | 44.73 | 62,618,669 | 33.55 | 62,618,669 | 32.3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凌忠根 | 18,749,872 | 13.39 | 18,749,872 | 10.04 | 18,749,872 | 9.6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王会良 | 9,121,449 | 6.52 | 9,121,449 | 4.89 | 9,121,449 | 4.71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 |
王善良 | 6,108,633 | 4.36 | 6,108,633 | 3.27 | 6,108,633 | 3.1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董事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杨友良 | 2,720,459 | 1.94 | 2,720,459 | 1.46 | 2,720,459 | 1.40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朱韦颐 | 1,705,661 | 1.22 | 1,705,661 | 0.91 | 1,705,661 | 0.8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定增限售股东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 ||||||||
孙君良 | 782,559 | 0.56 | 782,559 | 0.42 | 782,559 | 0.40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监事 |
李红 | 137,500 | 0.10 | 137,500 | 0.07 | 137,500 | 0.0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 监事,核心员工定增限售股东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 ||||||||
金金元 | 436,013 | 0.31 | 436,013 | 0.23 | 436,013 | 0.2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高级管理人员 |
岳振国 | 436,013 | 0.31 | 436,013 | 0.23 | 436,013 | 0.2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 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王玮 | 150,000 | 0.11 | 150,000 | 0.08 | 150,000 | 0.0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定增限售股东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陆国杰 | 150,000 | 0.11 | 150,000 | 0.08 | 150,000 | 0.0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定增限售股东 |
王明珍 | 1,782,934 | 1.27 | 1,782,934 | 0.96 | 1,782,934 | 0.9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亲属 |
王良珍 | 485,987 | 0.35 | 485,987 | 0.26 | 485,987 | 0.2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陶云初 | 70,000 | 0.05 | 70,000 | 0.04 | 70,000 | 0.0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0.00 | 0 | 0.00 | 1,162,790 | 0.6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 | 0.00 | 0 | 0.00 | 2,325,581 | 1.2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明鹤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明鹤-千恒弘远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 | 0.00 | 1,581,393 | 0.85 | 3,000,000 | 1.5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 | 0.00 | 232,558 | 0.12 | 232,558 | 0.1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519,382 | 0.28 | 519,382 | 0.2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0 | 0.00 | 0 | 0.00 | 2,093,022 | 1.0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其他核心员工定增限售股东 | 1,462,500 | 1.04 | 1,462,500 | 0.78 | 1,462,500 | 0.76 | 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 核心员工定增限售股东 |
小计 | 106,918,249 | 76.37 | 109,251,582 | 58.53 | 116,251,582 | 60.03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33,081,751 | 23.63 | 77,415,085 | 41.47 | 77,415,085 | 39.97 | - | - |
合计 | 140,000,000 | 100.00 | 186,666,667 | 100.00 | 193,666,667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1 | 朱水良 | 62,618,669 | 33.5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2 | 凌忠根 | 18,749,872 | 10.0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 | 王会良 | 9,121,449 | 4.89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4 | 王善良 | 6,108,633 | 3.2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5 | 平湖创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1.61 | 无限售 |
6 | 杨友良 | 2,720,459 | 1.4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7 | 周爱良 | 2,519,000 | 1.35 | 无限售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8 | 王明珍 | 1,782,934 | 0.9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9 | 朱韦颐 | 1,705,661 | 0.91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
10 | 明鹤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明鹤-千恒弘远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81,393 | 0.8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109,908,070 | 58.88 | -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1 | 朱水良 | 62,618,669 | 32.3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2 | 凌忠根 | 18,749,872 | 9.6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 | 王会良 | 9,121,449 | 4.71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 | 王善良 | 6,108,633 | 3.1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5 | 平湖创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1.55 | 无限售 |
6 | 明鹤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明鹤-千恒弘远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0,000 | 1.5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杨友良 | 2,720,459 | 1.40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8 | 周爱良 | 2,519,000 | 1.30 | 无限售 |
9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 | 2,325,581 | 1.2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10 |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2,093,022 | 1.0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112,256,685 | 57.96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46,666,667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53,666,667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4.3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0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12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1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00,666,668.1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2〕333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2年7月1日13时止,募集资金总额为200,666,668.10元,扣除发行费用32,042,767.4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8,623,900.66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46,666,667元,增加资本公积121,957,233.66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204.2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505.3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2,006.67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307.6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66.04万元;
3、律师费:581.13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14.15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6.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6.3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6,862.3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19,571.3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西部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6月2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7,000,000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44,333,334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53,666,667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93,666,667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西部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 1204080029300662873 | 矿物绝缘电缆建设项目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 361081330385 | 智慧晨光智能互联建设项目 |
3 |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港支行 | 201000310672782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应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田海良、张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朝晖 |
保荐代表人 | 田海良、张亮 |
项目协办人 | 黄曦 |
项目其他成员 | 滕晶、王轶妤、杨志慧、贾祥龙、魏研陌、仲若茜、刘欣 |
联系电话 | 029-87406171 |
传真 | 029-87406259 |
联系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西部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