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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披露了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苏苏园)应急告[2022]115号),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苏园)应急罚[2022]11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2年6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委托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案件调查查明,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整改情况说明》1份、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一览表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3张等。综上,证明公司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已经当时公司确认。

以上行为中:

公司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处罚告知后裁量情节无变化的情况,决定给予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陈述和申辩采纳情况: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指定营业部,具体信息见罚没入专用缴款书;到期不缴,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事项,全面开展了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公司也借此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了全员安全意识,强化领导责任落实,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缴纳了相应罚款并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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