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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7号
公告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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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监管局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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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28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7号
文        号	沪〔2022〕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7号
当事人:曹某萍,女,198X年7月出生,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ST鹏起)监事会主席,住址:湖南省临武县。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鹏起科技、张某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起科技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鹏起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未经鹏起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为张某起、宋某云、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担保金额15.94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65%。其中,2018年上半年担保发生额9.44亿元,2018年全年担保发生额14.94亿元。
鹏起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及《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起科技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等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曹某萍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并负责保管公章,在部分违规担保合同上用印,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负责保管的是公章保险柜密码,并未直接保管公司公章,且其用印是按照公司用印程序进行,已忠实勤勉履职。第二,在任职监事会主席期间,其按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并记录,审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第三,其在公司公告前不知悉有关担保事项。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按照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二是曹某萍在部分违规担保合同上用印,未对相关合同材料保持应有的审慎关注,事后也未采取积极的履职行为,且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曹某萍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三是本局在责任认定及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涉案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对曹某萍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曹某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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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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