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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九华旅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外捐赠行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管理层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或其他企业、机构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用途和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一)除特殊情况外,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年度最高限额;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二)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企业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十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原则上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将捐赠支出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党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20万元至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已经履行上述审批程序的捐赠方案,在后续执行期间的实际发生额分别计入当年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披露。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追加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六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方案的相关审批文件、捐赠证明、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捐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单位资产;

(二)向受赠方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

(三)侵害本单位或受赠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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