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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进行了审阅,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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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锋 刘 亚 洪茂椿

2022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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