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钢银电商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短期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钢银电商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独立董事:金源 周旭 杜惟毅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