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拟吸收合并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本次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本公司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将依法承继平安银行的所有资产、负债、证照、
许可、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平安银行将注销法人资格。
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已于2012年2月9日经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平安银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相关
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关于本
次吸收合并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
内,可以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
保。债权人如未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对本公司的
债权,有关债权将由本公司作为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存续方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
继续履行。
对于根据本公告进行了有效申报的债权人,本公司将在本次吸收合并取得相
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根据相关债权人的要求对有关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
担保。
债权人可持相关债权资料直接到本公司申报债权,也可以邮寄、传真方式提
供相关债权资料并申报债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8楼财务会计部
邮政编码:518001
电话:0755-22166960
传真:0755-22166092
联系人:雷敏
以邮寄、传真方式申报债权的,请在邮件封面、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