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奥比中光 股票代码:68832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Orbbec Inc.(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2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
特别提示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奥比中光”、“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上市初期,因部分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部分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部分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094.374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9”,截至2022年6月2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57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公司市值 (亿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亿元) | 对应的静态市销率(倍) |
688256.SH | 寒武纪-U | 257.72 | 7.21 | 35.74 |
688327.SH | 云从科技-UW | 182.13 | 10.76 | 16.93 |
688002.SH | 睿创微纳 | 181.49 | 17.80 | 10.19 |
可比公司平均数 | 20.96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6月23日(T-3日)。注: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30.9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26.14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静态市销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发行人是一家采用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公司
2021年1月3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经2021年2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事宜之日起生效)。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持有的82,800,000股为A类股份,公司的其余股份为B类股份。除《公司章程》约定的特别事项外,公司股东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5票,而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1票。
本次发行前,黄源浩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39.70%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8.60%的表决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000.10万股,黄源浩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4,000.10万股计算)将合计持有发行人35.73%股份和64.84%的表决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设立运行时间相对较短,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特别表决权相关的具体设置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特别表决权影响的详细内容等,请投资者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设置
特别表决权的发行人特殊公司治理结构”。请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及当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且报告期内持续亏损,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如果持续存在可能导致触发退市条件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0,143.93万元、-62,792.23万元和-33,554.7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3.74万元、-23,026.40万元和-30,153.48万元。截至2020年8月末整体变更基准日,母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65,730.89万元。截至2021年末,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弥补亏损为102,225.01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68,482.13万元。公司上市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公司自创业以来持续保持较高研发投入强度,并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确认大额股份支付费用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的累计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担。因此,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公司无法盈利,则将无法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从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的财务状况,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三)2020年营业收入降幅较大,未来无法恢复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9,694.97万元、25,894.55万元和47,415.27万元。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高速增长之后,2020年度较2019年度下降56.62%,主要系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终端应用于线下支付的3D视觉传感器需求暂时性下降,导致营业收入出现下滑。2021年,随着疫情影响减弱,线下支付场景需求逐步恢复,同时服务机器人、智能门锁等细分场景渗透发展,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83.11%。
从2D成像技术到3D视觉感知技术是一次技术跃迁,需要全新的市场培育,下游
应用的渗透度决定了行业成长空间。国内外学术界对3D视觉感知技术开展了长期研究,早期主要围绕工业制造领域开展三维测量等产业化应用研究,市场需求相对单一和有限。2017年以来,随着3D视觉感知技术创新发展及下游应用龙头企业开拓引领,3D视觉感知技术在消费领域的生物识别、空间扫描、机器人等产业化应用开始发展,市场空间才逐步拓展。但3D视觉感知技术作为一项新兴应用技术,在消费领域的应用发展仍处于起步渗透阶段,短期具有较强市场波动性,例如智能手机3D解锁应用易受各手机厂商机型功能定义变化影响、线下支付应用受新冠疫情期间用户消费习惯影响等。公司未来销售收入增长恢复主要取决于3D视觉感知下游应用场景的推广和发展以及公司产品和技术能否保持持续行业领先,如果3D视觉感知下游应用场景推广和发展速度较慢导致公司产品下游需求不能保持增长,或公司研发进度不及预期导致丧失技术领先优势,则公司销售收入将无法按计划恢复增长,进而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及关联交易较高带来的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蚂蚁集团、OPPO等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集中度相对较高,同时蚂蚁集团投资并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存在大客户集中度及关联交易较高带来的依赖风险,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对蚂蚁集团等线下支付细分场景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对蚂蚁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495.95万元、942.25万元和12,630.40万元,占比分别为14.23%、3.64%和26.64%;对阿里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041.96万元、4,794.99万元和1,333.47万元,占比分别为6.77%、18.52%和2.81%。除此之外,公司对其他线下支付细分场景主要客户商米科技、禾苗通信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161.77万元、1,438.25万元和5,482.61万元,占比分别为35.45%、5.55%和11.56%。公司3D视觉感知产品最终应用于支付宝刷脸支付应用生态的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77.13%、51.70%和53.13%,占生物识别业务领域线下支付细分场景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99.63%、92.30%和98.05%。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的产品均应用于生物识别领域,不涉及AIoT等其他领域。
上述对蚂蚁集团等线下支付细分场景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情况,可能给公司经营活动带来下述的潜在市场风险:
第一,如果新冠疫情影响消退不及预期、下游细分场景监管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将会对线下支付细分场景的应用及拓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目前线下支付仍习惯以二维码为主,如果刷脸支付在线下支付领域的渗透不及预期,导致市场空间有限,将会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不及预期。
第三,不能排除蚂蚁集团就相关器件进行自研或从第三方进行采购的可能性,从而给公司产品在支付宝线下支付应用市场占有率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对OPPO等消费电子细分场景客户的销售缺乏可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OPPO销售收入分别为4,278.32万元、298.92万元和90.85万元,占比分别为7.17%、1.15%和0.19%,主要提供基于结构光技术产品,应用于旗舰手机FindX前置3D视觉传感器,该款手机已于2019年6月停产,双方暂未有新机型合作,因此公司对其收入规模大幅降低。公司从2020年开始通过对魅族旗舰机17Pro提供技术支持,并为其于2021年3月发布的新一代旗舰机18Pro提供基于iToF技术的后置3D视觉传感器。2020年和2021年,公司对魅族科技销售收入分别为29.53万元和
924.41万元,占比分别为0.11%和1.95%。
3D视觉感知技术受成本、市场成熟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还未成为智能手机标配功能,存在应用不可持续性风险。目前除苹果手机通过自研自供在前置及后置视觉传感器中导入该技术外,仅有个别品牌高端机型尝试导入。公司技术产品在手机等消费电子是否能得到大规模渗透应用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销售缺乏持续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公司将消费电子领域作为中期业务布局,短期研发投入较大,与收入贡献不相匹配,将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及现金流支出带来持续不利影响。
(五)3D视觉感知技术下游各领域应用发展或商业化不及预期风险
1、公司报告期内产生营业收入的应用场景增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3D视觉感知技术产品产生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生物识别领域的线下刷脸支付、智能门锁场景,AIoT领域的空间扫描场景、
服务机器人场景、智能交通场景,消费电子领域的智能手机场景,以及工业三维测量领域。
上述这些产生营业收入的主要应用场景大多还处于发展期初期,内外部的影响因素较多,增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上述应用场景的率先商业化是公司持续发展基石,如果不能保持稳定增长,将会对公司“高强度研发投入—应用场景收入增长—反哺研发投入”的良性循环商业模式的持续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产品和技术布局的应用场景存在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根据3D视觉感知技术应用发展的节奏,在结构光、双目、工业三维测量实现规模商业化的基础上,先后布局了iToF、dToF、Lidar等3D视觉感知前沿技术及产品研发,重点面向智能手机、汽车等应用场景的3D视觉感知渗透需求。这些产品和技术布局需要公司持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前瞻性基础技术研发、产业化技术研发等工作。
目前,公司上述产品和技术布局的应用场景仍属于中长期市场,是否能够如期商业化、商业化规模是否能达到足够市场容量以及公司的技术产品是否能够匹配规模商业化需求均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公司面临平衡短期大规模研发投入与中长期商业化不确定性之间关系的挑战,一旦商业化不及预期,公司研发投入将无法得到效益回收覆盖,并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3D视觉感知技术迭代创新的风险
目前主流3D视觉感知技术包括结构光、iToF、双目、dToF、Lidar、工业三维测量等。公司从结构光技术发展起步,逐步布局其他3D视觉感知技术,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绝大部分以结构光技术产品为主,其他技术处于产品上市初期或还在研阶段,存在技术迭代创新的风险,具体说明如下:
1、3D结构光技术被竞争对手赶超或者其它技术颠覆替代的风险
3D结构光技术需要持续推进系统级优化迭代,以满足各应用场景下不断提升的性能需求,且随着市场逐步成熟,将涌现一些新的竞争参与者进入,如果公司结构光技术无法持续保持迭代创新能力,将存在被竞争对手赶超风险。此外,如果双目、ToF等其他3D视觉感知技术出现颠覆性技术突破,各项性能均优于结构光技术,结构光技术也
存在被其他技术颠覆或替代的风险,均可能会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iToF、dToF、Lidar等技术研发滞后于主要竞争对手风险
公司基于iToF技术的3D视觉传感器在2020年末刚上市推出,dToF、Lidar技术于2019年布局,目前仍处于在研阶段,新技术平均研发周期2-3年左右。同行业中主要竞争对手索尼、三星、华为已基于iToF或dToF技术推出产品并得到应用,Lidar(激光雷达)作为自动驾驶核心传感器之一,国内外多家企业也已发布产品。公司的iToF、dToF、Lidar等技术的研发及上市滞后于主要竞争对手,未来存在产品上市时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研发进度不及预期以及研发失败的风险。
(七)最近一期期末存货余额较高,存在发生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131.44万元、19,025.91万元及15,008.3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79%、8.61%及8.00%,金额及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1,512.32万元、2,815.00万元及4,254.41万元,占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11%、12.89%及22.09%。
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积压,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在技术研发以及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到较多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公司已进行自身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随着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仍可能存在相关竞争者认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其他竞争者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或相关竞争者寻求宣告公司知识产权无效的风险,届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由此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宁波盈芯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6日和2021年10月20日针对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5项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已与宁波盈芯签署了相关授权及和解协议,宁波盈芯已经撤回了前述所有专利诉讼。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12月7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4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注册同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73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40,000.1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094.3744万股于2022年7月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奥比中光”,证券代码为“68832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2年7月7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奥比中光”,扩位简称同证券简称。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3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00.1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0,943,74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9,057,25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1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744.38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6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配160.0040万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321.0920万股;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累计获配263.2850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1,600,040 | 4.00% | 49,585,239.60 | 24个月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2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744,200 | 6.86% | 85,042,758.00 | 12个月 |
3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66,720 | 1.17% | 14,463,652.80 | 12个月 | |
4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84,317 | 3.21% | 39,800,983.83 | 12个月 |
5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963,238 | 2.41% | 29,850,745.62 | 12个月 |
6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85,295 | 0.96% | 11,940,292.05 | 12个月 | |
合计 | 7,443,810 | 18.61% | 230,683,671.90 |
注:上述获配金额均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44.38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6%。本次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09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61.3446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0.4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30.99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本次发行后总市值为123.96亿元,不低于100亿元。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Orbbec Inc. |
注册资本: | 36,00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
法定代表人: | 黄源浩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3年1月1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2层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立体照相机及多项光学测量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计算机视觉、3D感知、3D传感器、人工智能相关的芯片、算法、光学器件、模组、整机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立体照相机及多项光学测量产品的生产。 |
主营业务: |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3D视觉感知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3D视觉感知技术处于应用发展初期,公司依托3D视觉感知一体化科研生产能力和创新平台,不断孵化、拓展新的3D视觉感知产品系列。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邮政编码: | 518052 |
电话号码: | 0755-86521770 |
传真号码: | 0755-2641902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orbbec.com.cn |
电子信箱: | ir@orbbec.com |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 | 战略投融资部 |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 洪湖 |
证券事务部电话号码: | 0755-86521770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源浩先生。黄源浩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30.25%
的股份,通过奥比中芯、奥比中瑞、奥比中鑫、奥比中欣、奥比中诚、奥比中泰合计控制发行人9.45%的股份。黄源浩发行前合计控制发行人14,293.6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9.70%。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特别表决权机制,黄源浩持有的8,280.00万股为A类股份,发行人的其余股份为B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的表决权为每份B类股份表决权数量的5倍。除表决权差异外,A类股份与B类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因此,除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表决权限制事项外,黄源浩可直接和间接支配奥比中光68.60%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黄源浩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35.73%股份,直接和间接支配发行人64.84%表决权。
黄源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于北京大学获学士学位,并相继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硕士学位及香港城市大学博士学位,在香港理工大学、加拿大瑞尔森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及麻省理工学院SMART(Singapore-MITAlliance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y)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光学测量泰斗Michael Y.Y .Hung教授、法国科学院院士吕坚、麻省理工学院George Barbastathis教授等,是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国际知名光学测量专家,入选“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创新创业人物和先进模范人物40人”光荣榜。黄源浩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包括:于2013年回国创办奥比中光有限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也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之一。黄源浩先生是发行人创始人、核心技术人员,担任广东省珠江团队及深圳市孔雀团队带头人,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等科研项目10项,参与出版专著两部,在Optics Letters等著名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并多次应邀做国际学术会议报告、特邀报告,曾担任国际学术会议分会主席、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十多个国际性刊物审稿人。作为主要技术发明人累计申请专利359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244件,PCT专利46件,美国专利14件),授权专利142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93件、美国专利7件)。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黄源浩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35.7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限 |
黄源浩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10-27至2023-10-26 |
肖振中 | 董事、首席技术官 | 2020-10-27至2023-10-26 |
陈彬 | 董事、首席财务官 | 2020-10-27至2023-10-26 |
洪湖 | 董事、首席战略官、董事会秘书 | 2020-10-27至2023-10-26 |
江隆业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2020-10-27至2023-10-26 |
纪纲 | 董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周广大 | 董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傅愉(FuYu) | 独立董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郭滨刚 | 独立董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林斌生 | 独立董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徐雪妙 | 独立董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3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限 |
傅冠强 | 监事会主席 | 2020-10-27至2023-10-26 |
漆染 | 监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王献冠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10-27至2023-10-26 |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8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限 |
黄源浩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10-27至2023-10-26 |
肖振中 | 董事、首席技术官 | 2020-10-27至2023-10-26 |
陈彬 | 董事、首席财务官 | 2020-10-27至2023-10-26 |
洪湖 | 董事、首席战略官、董事会秘书 | 2020-10-27至2023-10-26 |
江隆业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2020-10-27至2023-10-26 |
闫敏 | 高级副总裁 | 2020-10-27至2023-10-26 |
梅小露 | 高级副总裁 | 2020-10-27至2023-10-26 |
王兆民 | 高级副总裁 | 2020-10-27至2023-10-26 |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3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黄源浩 | 董事长、总经理 |
肖振中 | 董事、首席技术官 |
梅小露 | 高级副总裁 |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比例 |
1 | 黄源浩 | 董事长、总经理 | 10,890.40 | 27.23% | 113.8925 | 0.28% |
2 | 肖振中 | 董事、首席技术官 | 960.30 | 2.40% | 803.6341 | 2.01% |
3 | 周广大 | 董事 | 2,696.83 | 6.74% | 140.8356 | 0.35% |
4 | 陈彬 | 董事、首席财务官 | - | - | 118.5812 | 0.30% |
5 | 洪湖 | 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战略官 | - | - | 60.2761 | 0.15% |
6 | 王献冠 | 监事 | - | - | 15.9679 | 0.04% |
7 | 漆染 | 监事 | - | - | 40.1868 | 0.10% |
8 | 江隆业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 | - | 192.2520 | 0.48% |
9 | 闫敏 | 高级副总裁 | - | - | 192.2520 | 0.48% |
10 | 梅小露 | 高级副总裁 | - | - | 259.2238 | 0.65% |
11 | 王兆民 | 高级副总裁 | - | - | 194.2753 | 0.49% |
此外,傅冠强直接持有宁波弘德常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的财产份额,且傅冠强直接持股15%的广东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宁波弘德常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10%的财产份额。宁波弘德常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科蓝海的合伙人,持有其3.51%的财产份额,国科蓝海为奥比中光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员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设立了15个员工持股平台,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前述15个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如下:
(1)奥比中芯
奥比中芯成立于2019年7月19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中芯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1.00 | 0.19 |
2 | 肖振中 | 9.32 | 1.73 |
3 | 王兆民 | 38.74 | 7.17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4 | 奥比旭光 | 100.00 | 18.52 |
5 | 奥比熙光 | 75.00 | 13.89 |
6 | 奥比追光 | 100.00 | 18.52 |
7 | 奥比曦光 | 75.00 | 13.89 |
8 | 奥比逐光 | 100.00 | 18.52 |
9 | 其他员工 | 40.94 | 7.57 |
合计 | 540.00 | 100.00 |
上述奥比中芯合伙人中奥比旭光、奥比熙光、奥比追光、奥比曦光、奥比逐光亦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1)奥比旭光
奥比旭光成立于2019年10月24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旭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10 | 0.10 |
2 | 肖振中 | 1.83 | 1.83 |
3 | 江隆业 | 38.74 | 38.74 |
4 | 闫敏 | 38.74 | 38.74 |
5 | 其他员工 | 20.59 | 20.59 |
合计 | 100.00 | 100.00 |
2)奥比熙光
奥比熙光成立于2019年12月4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熙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10 | 0.13 |
2 | 肖振中 | 6.24 | 8.32 |
3 | 陈彬 | 20.98 | 27.98 |
4 | 其他员工 | 47.68 | 63.57 |
合计 | 75.00 | 100.00 |
3)奥比追光
奥比追光成立于2019年10月24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追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11.71 | 11.71 |
2 | 肖振中 | 14.62 | 14.62 |
3 | 洪湖 | 14.53 | 14.53 |
4 | 其他员工 | 59.14 | 59.14 |
合计 | 100.00 | 100.00 |
4)奥比逐光
奥比逐光成立于2019年10月21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逐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0032 | 0.0032 |
2 | 肖振中 | 4.24 | 4.24 |
3 | 梅小露 | 54.8760 | 54.8760 |
4 | 其他员工 | 40.8808 | 40.8808 |
合计 | 100.0000 | 100.0000 |
5)奥比曦光
奥比曦光成立于2019年12月4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曦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75 | 1.00 |
2 | 肖振中 | 0.25 | 0.33 |
3 | 奥比禾光 | 24.00 | 32.00 |
4 | 奥比耀光 | 16.00 | 21.33 |
5 | 奥比辰光 | 18.00 | 24.00 |
6 | 奥比星光 | 16.00 | 21.33 |
合计 | 75.00 | 100.00 |
上述奥比熙光合伙人中奥比禾光、奥比耀光、奥比辰光、奥比星光亦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① 奥比禾光
奥比禾光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禾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10 | 0.42 |
2 | 肖振中 | 23.90 | 99.58 |
合计 | 24.00 | 100.00 |
② 奥比耀光
奥比耀光成立于2020年12月15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耀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10 | 0.63 |
2 | 肖振中 | 0.63 | 3.95 |
3 | 其他员工 | 15.27 | 95.42 |
合计 | 16.00 | 100.00 |
③ 奥比辰光
奥比辰光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辰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10 | 0.56 |
2 | 肖振中 | 2.92 | 16.23 |
3 | 其他员工 | 14.98 | 83.21 |
合计 | 18.00 | 100.00 |
④ 奥比星光
奥比星光成立于2020年12月15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星光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0.10 | 0.63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2 | 肖振中 | 0.71 | 4.45 |
3 | 其他员工 | 15.19 | 94.92 |
合计 | 16.00 | 100.00 |
(2)奥比中瑞
奥比中瑞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中瑞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3.20 | 0.11 |
2 | 肖振中 | 1,269.00 | 42.66 |
3 | 陈彬 | 270.00 | 9.08 |
4 | 江隆业 | 270.00 | 9.08 |
5 | 王兆民 | 207.00 | 6.96 |
6 | 闫敏 | 270.00 | 9.08 |
7 | 王献冠 | 136.80 | 4.60 |
8 | 其他员工 | 549.00 | 18.45 |
合计 | 2,975.00 | 100.00 |
(3)奥比中诚
奥比中诚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中诚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4.15 | 0.30 |
2 | 肖振中 | 131.87 | 9.59 |
3 | 梅小露 | 270.00 | 19.64 |
4 | 其他员工 | 968.98 | 70.47 |
合计 | 1,375.00 | 100.00 |
(4)奥比中泰
奥比中泰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中泰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285.35 | 27.18 |
2 | 肖振中 | 221.13 | 21.06 |
3 | 其他员工 | 543.52 | 51.76 |
合计 | 1,050.00 | 100.00 |
(5)奥比中鑫
奥比中鑫成立于2016年12月13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中鑫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376.00 | 7.52 |
2 | 肖振中 | 3,299.00 | 65.98 |
3 | 王兆民 | 175.00 | 3.50 |
4 | 其他员工 | 1,150,00 | 23.00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6)奥比中欣
奥比中欣成立于2016年12月13日,截至2022年7月5日,奥比中欣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源浩 | 41.00 | 0.82 |
2 | 肖振中 | 3,172.13 | 63.44 |
3 | 漆染 | 750.00 | 15.00 |
4 | 其他员工 | 1,036.88 | 20.74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根据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离职时需以授予价格将其所持全部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予奥比中光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士。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决定对该等合伙人的转让义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合伙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另外签署的协议处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皆为发行人员工或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豁免份额转让的离职员工。
(二)限售期安排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平台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000.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0.1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
黄源浩 | 10,890.3960 | 30.25% | 44,010.3960 | 63.67% | 10,890.3960 | 27.23% | 44,010.3960 | 60.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云鑫 | 4,882.2120 | 13.56% | 4,882.2120 | 7.06% | 4,882.2120 | 12.21% | 4,882.2120 | 6.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周广大 | 2,696.8320 | 7.49% | 2,696.8320 | 3.90% | 2,696.8320 | 6.74% | 2,696.8320 | 3.6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奥比中芯 | 2,240.7480 | 6.22% | 2,240.7480 | 3.24% | 2,240.7480 | 5.60% | 2,240.7480 | 3.0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黄剑云 | 1,131.4440 | 3.14% | 1,131.4440 | 1.64% | 1,131.4440 | 2.83% | 1,131.4440 | 1.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前海仁智 | 1,115.4240 | 3.10% | 1,115.4240 | 1.61% | 1,115.4240 | 2.79% | 1,115.4240 | 1.5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国科蓝海 | 1,094.1840 | 3.04% | 1,094.1840 | 1.58% | 1,094.1840 | 2.74% | 1,094.1840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林建鑫 | 1,004.8320 | 2.79% | 1,004.8320 | 1.45% | 1,004.8320 | 2.51% | 1,004.8320 | 1.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肖振中 | 960.3000 | 2.67% | 960.3000 | 1.39% | 960.3000 | 2.40% | 960.3000 | 1.31%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李童欣 | 798.4800 | 2.22% | 798.4800 | 1.16% | 798.4800 | 2.00% | 798.4800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美的创新 | 759.1320 | 2.11% | 759.1320 | 1.10% | 759.1320 | 1.90% | 759.1320 | 1.04%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松禾成长 | 535.8600 | 1.49% | 535.8600 | 0.78% | 535.8600 | 1.34% | 535.8600 | 0.7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国开制造 | 521.2800 | 1.45% | 521.2800 | 0.75% | 521.2800 | 1.30% | 521.2800 | 0.71%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福田引导基金(SS) | 506.0880 | 1.41% | 506.0880 | 0.73% | 506.0880 | 1.27% | 506.0880 | 0.69%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陈文春 | 452.2320 | 1.26% | 452.2320 | 0.65% | 452.2320 | 1.13% | 452.2320 | 0.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金石灏汭 | 446.5440 | 1.24% | 446.5440 | 0.65% | 446.5440 | 1.12% | 446.5440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安吉金澍 | 424.2240 | 1.18% | 424.2240 | 0.61% | 424.2240 | 1.06% | 424.2240 | 0.5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
福田仁智 | 401.9040 | 1.12% | 401.9040 | 0.58% | 401.9040 | 1.00% | 401.9040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横琴仁智 | 401.9040 | 1.12% | 401.9040 | 0.58% | 401.9040 | 1.00% | 401.9040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东方明珠 | 390.9600 | 1.09% | 390.9600 | 0.57% | 390.9600 | 0.98% | 390.9600 | 0.53%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奥比中瑞 | 347.2560 | 0.96% | 347.2560 | 0.50% | 347.2560 | 0.87% | 347.2560 | 0.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赛富复兴 | 303.0480 | 0.84% | 303.0480 | 0.44% | 303.0480 | 0.76% | 303.0480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复兴深圳二期 | 267.9120 | 0.74% | 267.9120 | 0.39% | 267.9120 | 0.67% | 267.912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刘丹英 | 267.9120 | 0.74% | 267.9120 | 0.39% | 267.9120 | 0.67% | 267.912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奥比中鑫 | 267.9120 | 0.74% | 267.9120 | 0.39% | 267.9120 | 0.67% | 267.912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奥比中欣 | 267.9120 | 0.74% | 267.9120 | 0.39% | 267.9120 | 0.67% | 267.912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天狼星贝塔 | 267.9120 | 0.74% | 267.9120 | 0.39% | 267.9120 | 0.67% | 267.9120 | 0.37%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旭新投资 | 217.4040 | 0.60% | 217.4040 | 0.31% | 217.4040 | 0.54% | 217.4040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海通创新 | 208.5120 | 0.58% | 208.5120 | 0.30% | 208.5120 | 0.52% | 208.5120 | 0.29%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广州佳诚 | 182.4480 | 0.51% | 182.4480 | 0.26% | 182.4480 | 0.46% | 182.4480 | 0.25%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华大恒通 | 178.6320 | 0.50% | 178.6320 | 0.26% | 178.6320 | 0.45% | 178.632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海富长江 | 177.2280 | 0.49% | 177.2280 | 0.26% | 177.2280 | 0.44% | 177.2280 | 0.24%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奥比中诚 | 160.4880 | 0.45% | 160.4880 | 0.23% | 160.4880 | 0.40% | 160.4880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富阳中祺 | 142.9560 | 0.40% | 142.9560 | 0.21% | 142.9560 | 0.36% | 142.9560 | 0.20%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国调洪泰 | 130.3200 | 0.36% | 130.3200 | 0.19% | 130.3200 | 0.33% | 130.3200 | 0.18%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昌远投资 | 130.3200 | 0.36% | 130.3200 | 0.19% | 130.3200 | 0.33% | 130.3200 | 0.18%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
奥比中泰 | 118.9080 | 0.33% | 118.9080 | 0.17% | 118.9080 | 0.30% | 118.9080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广发信德 | 98.6040 | 0.27% | 98.6040 | 0.14% | 98.6040 | 0.25% | 98.604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珠海广发信德 | 98.6040 | 0.27% | 98.6040 | 0.14% | 98.6040 | 0.25% | 98.604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骆阳 | 89.3160 | 0.25% | 89.3160 | 0.13% | 89.3160 | 0.22% | 89.3160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比基金(SS) | 88.6320 | 0.25% | 88.6320 | 0.13% | 88.6320 | 0.22% | 88.6320 | 0.12%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广州新星 | 78.1920 | 0.22% | 78.1920 | 0.11% | 78.1920 | 0.20% | 78.1920 | 0.11%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黄山赛富 | 75.9240 | 0.21% | 75.9240 | 0.11% | 75.9240 | 0.19% | 75.9240 | 0.10%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天狼星辉耀 | 75.9240 | 0.21% | 75.9240 | 0.11% | 75.9240 | 0.19% | 75.9240 | 0.10%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德源盛通 | 52.1280 | 0.14% | 52.1280 | 0.08% | 52.1280 | 0.13% | 52.1280 | 0.07%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南京赛富 | 50.6160 | 0.14% | 50.6160 | 0.07% | 50.6160 | 0.13% | 50.6160 | 0.07%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 | 160.0040 | 0.40% | 160.0040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 - | 274.4200 | 0.69% | 274.4200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 - | 46.6720 | 0.12% | 46.672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 | 128.4317 | 0.32% | 128.4317 | 0.1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 | - | 96.3238 | 0.24% | 96.3238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8.5295 | 0.10% | 38.5295 | 0.0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 | - | 161.3446 | 0.40% | 161.3446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36,000.00 | 100.00 | 69,120.00 | 100.00 | 36,905.7256 | 92.26% | 70,025.7256 | 95.77%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 | - | 3,094.3744 | 7.74% | 3,094.3744 | 4.23% | 无 |
小计 | - | - | - | - | 3,094.3744 | 7.74% | 3,094.3744 | 4.23% | 无 |
合计 | 36,000.00 | 100.00 | 69,120.00 | 100.00 | 40,000.10 | 100.00 | 73,120.1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黄源浩 | 10,890.3960 | 27.2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上海云鑫 | 4,882.2120 | 12.2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周广大 | 2,696.8320 | 6.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奥比中芯 | 2,240.7480 | 5.6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黄剑云 | 1,131.4440 | 2.8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前海仁智 | 1,115.4240 | 2.7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国科蓝海 | 1,094.1840 | 2.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林建鑫 | 1,004.8320 | 2.5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肖振中 | 960.3000 | 2.40% | 自取得股份起36个月 |
10 | 李童欣 | 798.48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26,814.8520 | 67.05% | - |
七、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表决权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表决权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表决权数量 (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
普通股 | 特别表决权股份 | ||||
1 | 黄源浩 | 2,610.3960 | 8,280.00 | 44,010.3960 | 60.19% |
2 | 上海云鑫 | 4,882.2120 | - | 4,882.2120 | 6.68% |
3 | 周广大 | 2,696.8320 | - | 2,696.8320 | 3.69% |
4 | 奥比中芯 | 2,240.7480 | - | 2,240.7480 | 3.06% |
5 | 黄剑云 | 1,131.4440 | - | 1,131.4440 | 1.55% |
6 | 前海仁智 | 1,115.4240 | - | 1,115.4240 | 1.53% |
7 | 国科蓝海 | 1,094.1840 | - | 1,094.1840 | 1.50% |
8 | 林建鑫 | 1,004.8320 | - | 1,004.8320 | 1.37% |
9 | 肖振中 | 960.3000 | - | 960.3000 | 1.31% |
10 | 李童欣 | 798.4800 | - | 798.4800 | 1.09% |
合计 | 18,534.8520 | 8,280.00 | 59,934.8520 | 81.97% |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1,600,040股
4、获配金额:49,585,239.60元
5、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
6、限售安排: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获配数量3,210,920股,获配金额为99,506,410.80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497,532.05元。其中,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数量2,744,200股,获配金额85,042,758.00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425,213.79元;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数量466,720股,获配金额14,463,652.80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72,318.26元。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项目 | 1号资产管理计划 | 2号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成立日期 | 2022年6月8日 | 2022年6月8日 |
备案日期 | 2022年6月10日 | 2022年6月10日 |
募集资金规模 | 8,54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 1,81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 8,546.80万元 | 1,453.60万元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混合类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实际支配主体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1:本次1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8,54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8,546.80万元;注2:本次2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1,81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1,453.60万元。注3:上表中“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纪佣金费率)]。
3、参与人姓名、职务和比例
(1)1号资产管理计划人姓名、职务和比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1 | 陈旭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 | 陈彬 | 奥比中光 | 董事、首席财务官 | 高级管理人员 | 600.00 | 7.02 |
3 | 徐盛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234.00 | 2.74 |
4 | 江隆业 | 奥比中光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高级管理人员 | 250.00 | 2.93 |
5 | 许崇言 | 奥比中光 | 研发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200.00 | 2.34 |
6 | 张安定 | 奥比中光 | 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69.00 | 1.98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7 | 孔庆才 | 奥比中光 | 质量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8 | 由俊慧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17.00 | 1.37 |
9 | 王惠敏 | 奥比中光 | 财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17.00 | 1.37 |
10 | 梅小露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1 | 张丁军 | 奥比中光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2 | 康剑 | 上海奥视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800.00 | 9.36 |
13 | 彭锋 | 奥比中光 | CEO助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4 | 李然春 | 奥比中光 | 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00 | 1.76 |
15 | 余奔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6 | 李建文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7 | 段朝辉 | 奥比中光 | 高级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8 | 丁琅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9 | 孙建飞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0 | 颜晓峰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1 | 景一欧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2 | 吴敏 | 奥比中光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3 | 裴杰 | 奥比中光 | 高级项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4 | 黄源浩 | 奥比中光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510.00 | 41.07 |
25 | 肖振中 | 奥比中光 | 董事、首席技术官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11.70 |
合计 | 8,547.00 | 100.00 |
注:上述认购人员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2号资产管理计划人姓名、职务和比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1 | 刘畅 | 奥比中光 | 算法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84.00 | 4.62 |
2 | 管贞 | 奥比中光 | 内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80.00 | 4.40 |
3 | 吴建平 | 新拓三维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高级市场经理 | 核心员工 | 70.00 | 3.85 |
4 | 叶凌伟 | 奥比中光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63.00 | 3.47 |
5 | 孔博 | 奥比中光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6 | 郑旭升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7 | 师少光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8 | 范敏 | 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8.00 | 3.19 |
9 | 金伟 | 奥比中光 | 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70.00 | 3.85 |
10 | 张益兵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1 | 吕翔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2 | 徐强 | 奥比中光 | 高级项目经理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3 | 郑嘉 | 奥比中光 | 软件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4 | 龚冰冰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5 | 秦旋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6 | 卿子贵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7 | 梁永勤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8 | 徐楠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9 | 吴昊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7.00 | 2.59 |
20 | 袁峰 | 奥比中光 | 研发主任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21 | 孙艳梅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财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2 | 冯晓柱 | 新拓三维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3 | 张俊奇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4 | 何祥瑞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5 | 张灿 | 奥比中光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6 | 郑雅倩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业务发展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7 | 王佳乐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会计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8 | 陶传琳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现场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9 | 张林 | 奥比中光 | 高级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30 | 邹婷 | 奥比中光 | 人力资源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31 | 谷涛 | 奥比中光 | 算法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32 | 徐世霞 | 奥比中光 | 供应链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33 | 李清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子公司财务和运营总监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34 | 谢辛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35 | 叶鑫 | 奥比中光 | 高级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75.00 | 4.13 |
合计 | 1,817.00 | 100.00 |
注:上述认购人员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或子公司
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除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它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体配售对象为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配数量和金额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84,317 | 3.21% | 39,800,983.83 | 12个月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963,238 | 2.41% | 29,850,745.62 | 12个月 |
3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85,295 | 0.96% | 11,940,292.05 | 12个月 | |
合计 | 2,632,850 | 6.58% | 81,592,021.50 |
注:上述获配金额均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10万股。
二、发行价格:30.9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销率:26.1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入,每股收入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59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8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3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3,963.099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229.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734.001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3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7月4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1,000.00元,股本为人民币 400,001,000.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6,198.15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00.00 |
律师费用 | 48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5.28 |
项目 | 金额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5.66 |
合计 | 8,229.10 |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2.06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115,734.001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3,32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4,000.1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44.38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6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65.6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56.211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9.389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90.119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90.119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3890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0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研发、销售情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1-3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天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7318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三)2022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2022年上半年主要业绩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营业收入 | 16,800至20,500 | 4.02%至26.93% | 16,150.7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400至-10,200 | -7.63%至11.47% | -11,521.2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800至-11,300 | -6.11%至13.11% | -13,005.62 |
2022年上半年,在疫情背景下,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各下游细分行业保持稳定的需求,且在服务机器人、智能门锁细分场景较去年渗透加速。
上述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9550880204234600931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403040160000372256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 337130100100390808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26192210608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811030101260062917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电 话:021-6880 1584传 真:021-6880 1551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项目协办人:尚承阳项目组成员:林建山、张荔、厉泽昊、叶柏川、赖柏良、伍春雷、倪正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刘能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清源股份、光莆股份、紫晶存储、三旺通信等公司IPO项目,证通电子非公开、澳柯玛非公开、山西证券非
公开、中兴通讯非公开、崇达技术可转债、光莆股份非公开、财通证券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尽职推荐的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邱荣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证通电子、翰宇药业、岭南园林、清源股份、光莆股份、博天环境、紫晶存储、三旺通信、科兴制药、清研环境、瑞华泰等IPO项目,中兴通讯非公开、深圳机场可转债、证通电子非公开、拓日新能非公开、南京熊猫非公开、平潭发展非公开、光莆股份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尽职推荐的在审项目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黄源浩,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奥比中芯、奥比中瑞、奥比中鑫、奥比中欣、奥比中诚、奥比中泰,承诺如下:
“1、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云鑫,承诺如下: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海仁智、福田仁智、横琴仁智,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董事周广大,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的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肖振中,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在发行人完成本人取得前述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以及就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统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彬、洪湖、江隆业,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发行人的持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小露,现郑重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
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高级管理人员闫敏、王兆民,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监事漆染、王献冠,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其他持股5%以下且非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且非12个月内新增的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且非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其他持股5%以下且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且12个月内新增的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在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取得前述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黄源浩,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奥比中芯、奥比中瑞、奥比中鑫、奥比中欣、奥比中诚、奥比中泰,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云鑫,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海仁智、福田仁智、横琴仁智,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董事周广大,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其他持股5%以下的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国开制造,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富阳中祺,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承担责任。”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的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稳定股价的措施规定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
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等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数区间、增持价格区间、期限等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若本项与上述两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公司股票仍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该方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数区间、增持价格区间、期限等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本项与上述
两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及后一年度的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实际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为止。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相关主体实际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并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相关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承诺内容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之“六、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及承诺”以及“(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加强投资者回报。同时,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3D视觉感知技术水平。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升技术实力,推动产业化应用发展,提高股东回报。
3、积极开拓市场并加强成本管理,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积极围绕“衣、食、住、行、工、娱、医”等领域,主动拓展更多潜在应用场景,以促进公司收入的增长;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成本管理水平,以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4、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择机开展优质企业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
“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切实履行对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纪纲,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前述董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函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先生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为本函目的,不包括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前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
2、本人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3、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关于员工缴纳社保和劳务派遣用工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如下: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就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劳务派遣用工事宜被追究责任,则由此所造成发行人的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因本所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的承诺
因本所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机构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572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职务薪酬或者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周广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云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奥比中芯,以及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海仁智、福田仁智、横琴仁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相关决定或者判决、裁定下发之日起暂时扣留本人应得薪酬或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为止。”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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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刘能清 邱荣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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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