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张霖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张霖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随启 祁怀锦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