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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其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处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上述各项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1),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将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相关《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文件,以防控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以尽到告知义务。对于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4和附件5),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证券代码:300679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电连技术 证券代码:300679 所涉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本公司目前正在筹划 事宜,该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在尚未经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贵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依法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应严格予以遵守。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贵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也不得利用此信息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在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如因意外、过外或其他保密不当行为致使相关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告知及提示!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签署:

甲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为一家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乙方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或可能知晓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做好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甲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中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会向任何的第三人泄漏甲方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后。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及合理的范围内。

四、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复印件或其他任何载体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六、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

视为违约。

七、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自然人版本)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签署:

甲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为一家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乙方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或可能知晓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做好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甲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中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会向任何的第三人泄漏甲方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后。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及合理的范围内。

四、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复印件或其他任何载体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六、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七、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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