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向道泉先生、蒋青先生、吕毅先生、邹德成先生、吴海涛先生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况,均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截至目前,除蒋青先生持有公司股票7,666股外,其他人员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聘任向道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蒋青先生、吕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邹德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吴海涛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