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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6),现就年报问询函第5题第(2)个问题进行更正披露如下:

(2)请以表格分别列式2018年4月签订的《增资协议》和2018年8月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的应补偿股份(以股权补偿)或现金(以货币补偿)总额、在各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分配金额及比例。

更正前:

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分配情况如下:

业绩补偿义务人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裴存民陶良军刘鹏合计
2018年4月增资应补偿股权(%)14.38777.52777.37751.26621.17750.325432.062
应补偿现金(亿元)0.750.390.390.070.060.021.68
2018年8月增资应补偿股权(%)14.38777.52777.37751.26621.17750.325432.062
应补偿现金(亿元)0.630.330.330.060.050.021.41
业绩补偿应补偿股权(%)28.775415.055414.7552.53242.3550.650864.1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义务人应补偿合计

义务人应补偿合计应补偿现金(亿元)1.380.720.720.130.110.043.09

更正后:

因两次增资协议中均约定了业绩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上限是在承担责任之时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即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所承担的所有责任之和最大限于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所以,业绩补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时点应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中衡【2022】资第Z1029号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一龙恒业股东全部权益公允价值为5.24亿元。因此,业绩补偿义务人实际应补偿:股权补偿为32.062%;货币补偿为32.062%×5.24亿元=1.68亿元。具体分配如下:

投资人通源石油湖州贤毅上海仁和合计
投资人股权补偿分配情况22.9339%3.0427%6.0854%32.062%
投资人货币补偿分配情况(亿元)1.20.160.321.68

注:上述表格中各投资人补偿分配比例按照各投资人两次增资后获得注册资本占比进行分配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投资人通源石油湖州贤毅上海仁和合计
投资人两次增资获得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926.8864122.9663245.93231,295.7849
投资人所获注册资本的占比71.53%9.49%18.98%100%

因此,综上所述,业绩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公司22.9339%的一龙恒业股

权或补偿现金1.2亿元。按照协议约定“业绩补偿义务人按照承担责任之时各方持有一龙恒业股权比例的相对比例承担责任,即原股东各方承担责任的份额=该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原股东各方持股比例之和”,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应补偿公司股权或货币的分配情况如下:

业绩补偿义务人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裴存民陶良军刘鹏合计
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应补偿股权(%)10.29045.38495.27710.90590.84170.231622.9339
应补偿货币(亿元)0.5380.2820.2760.0470.0440.0121.2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对于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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