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变更。
独立董事:常晓波 赵嵩正 王周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