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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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