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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获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报告人应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协调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

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议,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重大信息保密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严格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有关部门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知会董事会秘书并要求其他知情人承诺在该重大事件未披露前不要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披露。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免于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免于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七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十年。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事务部具体办理,指派一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承诺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八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第八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八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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