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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通报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证券事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4项和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5.未达到第1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1/3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事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修正盈利预测;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的书面议案;

(二)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和/或意见书;

(六)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他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职责和程序,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为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由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公司上市后,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凡本制度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凡本制度未明确要求或未确定具体标准的事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及时通报。对于是否属于应通报信息,可与证券事务部沟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发

生,而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通报,应督促相关部门告知证券事务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之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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