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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品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内部审计规范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四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凡本公司与内部审计有关作业,悉依照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体制办理。
第六条 审计部为本控制制度之具体权责单位,负责本控制制度之管制,并确保依据本控制制度之规范作业。
第二节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审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二)审计部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审计部及审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及其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十三条 审计部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核心目标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也就是评价企业的目标控制,组织控制,人员控制,从而有针对性地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
第十六条 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资料的公允性、一致性。
(一)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在特定日期是否确实存在;
(二)特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业务及有关事项是否都已反映和记载在该期间的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之中;
(三)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实际发生,所归属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前后会计期间是否保持一致;
(四)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信息的披露是否公允、恰当。
第十七条 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活动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以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终极目标是加强公司的控制意识,增强对股东的保护
力度,使公司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三)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或子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子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公司、子公司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子
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子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的审计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于年末拟订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审计需求,拟订《审计立项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原则上在项目审计开始前2个工作日,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立项书》编制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执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人员可以通过座谈、检查、抽样和进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九条 撰写内部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内部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目的、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结论等,并根据审计报告内容草拟整顿和处罚处理书,《内部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且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将上述报告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准。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必须声明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在报告中予以解释和说明;经核准的审计报告或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贯彻执行,审计部必须监督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整顿和处罚处理书如有异议,应在该文件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复审决定。审计人员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整顿和处罚处理书进行后续管理,并出具《整顿检
查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阅。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事项完成后,必须将《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资料等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者,审计部可以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