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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2-050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7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4,750,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4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84,744,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38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3%。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34,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8,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3%。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同意84,74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晓昆、赵宏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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